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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路线”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内涵、结构与实践

[日期:2008-07-27] 来源:  作者:景跃进 [字体: ]

【 内容 提要】群众路线是 中国 共产党人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凝结而成的一笔重要的 政治 财富。对于正在经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的中国共产党来说,群众路线这一传统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具有深刻的意义。从 历史 经验看,中国共产党人实行群众路线的成效很大程度上与它所处的 时代 环境密切相关,而在制度保障方面有所欠缺。村民自治实践使群众路线在新的政治实践中得到了新的阐释。这种新阐释一方面有助于克服村民自治所遇到的阻力,另一方面又赋予群众路线以反映时代特征的崭新意义。群众路线的新阐释对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 发展 具有学理价值和制度价值。转载于论文联盟 http://www.lwlm.cn

 

【关 键 词】群众路线/毛泽东思想/中国政治


    一 群众路线的经典表述

  群众路线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内涵之一,是中国共产党人基于中国革命的实践对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一个发展,其表述有两个重要的环节。1943年6月1日,毛泽东在《关于领导 方法 的若干 问题 》一文中首次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群众路线的思想:“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 研究 ,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以形成正确的领导意见,这是基本的领导方法。在集中和坚持过程中,必须采取一般号召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法,这是前一个方法的组成部分。”[1]在这一著名的论述中,毛泽东显然是从领导、工作方法的角度来界定群众路线的。

  对群众路线的第二个重要阐释是刘少奇在1945年党的七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论党》)。在这个报告中,刘少奇对群众路线的内容作了全面的说明,并把它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群众观点,二是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换言之,在肯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一领导方法的同时,增加了群众观点的表述,并将其作为领导方法的前提。在《论党》中,刘少奇对群众观点作了明确的概括:“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向人民群众 学习 的观点,这一切就是我们的群众观点,就是人民群众的先进部队对人民群众的观点。”[2](注:这一经典概括 目前 仍为 理论 界大多数人所认同。对群众观点的另一种概括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提出的六条: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观点,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相一致的观点,党要依靠群众又要 教育 和引导群众前进的观点。参见刘毅强“毛泽东群众路线思想研究述评”一文,刊于石仲泉主编的《毛泽东研究述评》,中央 文献 出版社1992年版,第360页。)

  此后,中共对群众路线的表述基本定型。1956年邓小平在党的八大所作的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对以上两方面再次进行强调,而且明确把群众观点列入群众路线之中,把它作为党的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坚定地信守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这一条真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身上的枷锁,只有靠人民群众自己的双手来打破;人民的幸福生活,只有靠人民群众自己的双手来创造。从这个真理出发,我们的基本工作方法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一切工作走群众路线,放手发动群众,有领导地层开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把群众的智慧和意见集中起来,依靠群众的力量来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3]1981年6月中央作出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简明地将群众路线概括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4]。

  由此可见,群众路线不仅仅是领导和工作方法问题,而且还涉及到政治 哲学 的基本问题——人民群众的地位、党的性质、党和群众的关系等。作为一个包含诸多因素的综合体,群众路线涉及世界观、认识论和工作方法论,它体现了政治原则与领导方法的统一;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的统一;认识功能与利益表达的统一。在群众路线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中,群众观点显然居于更为基本的位置。“作为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群众路线是以群众观点为指导思想的。要贯彻群众路线,必须树立群众观点。没有明确的群众观点,就不会有真正的群众路线。”[5]换言之,群众观点是群众路线的核心所在。

    二 群众观点的内在结构

  由于群众路线主要是由中共领导人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信念和工作方法加以 总结 和概括的,因此主体的位置在相当程度上被事先假定和隐匿了。当我们从学术角度来 分析 群众路线时,就必须进行某种程度的“复原”,将施行群众路线的主体考虑进来。我们的分析重点是群众观点,这不但是因为群众观点是群众路线的灵魂,而且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对群众路线的新阐述,很大程度上是在基本观念方面有所突破。

  要理解群众观点的内在逻辑,首先要明确群众路线所隐含的结构性前提,这一前提便是先锋队(领导)与群众的两分法。恰如施拉姆所说,强调由政治精英构成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这种特征乃是群众路线本身所不可缺少的部分。从政治角度看,任何 社会 都存在领导与群众的区分(这不但是精英理论的基本假定,也是一般政治理论所承认的),但群众路线所前设的这种结构区分是以特定的政治论证为基础的。这一论证包含两个重要的方面:首先,基于对人类社会发展 规律 的认识,少数掌握了这一理论武器的职业革命家通过组党的方式,动员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工人阶级和其他被压迫的群众起来革命。在此,对社会发展规律这一真理的掌握是非常关键的。这一真理乃由个别知识分子所揭示,并通过知识分子和先锋队的作用,将工人阶级从自在的阶级转化为自为的阶级。换言之,尽管工人阶级是与大生产联系在一起的,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但是工人阶级的自发运动不可能产生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意识只能从外部灌输进去。这一作用正是由先锋队来承担和完成的。其次,在资本主义国家,统治阶级(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占据了话语的霸权地位,通过大众媒体、学校、教会以及其他公共领域实施的符号控制,各种虚假意识(false consciousness)遮蔽了劳动人民的心智,使他们无法意识到自身的真正利益。因此必须通过批判性的启蒙,通过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宣传,使广大劳动群众摆脱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束缚。

  为方便叙述,我们将第一个论证称为“规律-真理假定”;第二种论证称为“真正利益(real interest)不同于感觉到的利益(felt interest)假定”(注:关于real or genuine interest和felt or subjective interest(revealed preferences)的区分及简要讨论可参见Andrew Heywood,Political The ory:An Introduction,MacMillan Press LTD,Second Edition,1999,pp.129-130,pp.241-242.)。从群众路线来说,这两个假定非常重要。

  第一个假定使首先掌握了真理的少数人承担起了某种历史使命,并构成了特定的代表理论——党掌握了先进的理论武器,能洞察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因此能最充分地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如《共产党宣言》所说:“在实践方面,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推动运动前进的部分;在理论方面,他们比其余的无产阶级群众优越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7]这一思想的中国版本则是毛泽东所说的”我们的党是无产阶级政党,是无产阶级的先进部队,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武装起来的战斗部队”[8]。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这种基于“规律——使命”的代表理论形成了一种政治结构:领袖(个人与班子)、政党、阶级、人民群众。其动态关系为:掌握了真理的领袖人物、职业革命家——组织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组织(政党)——通过群众路线的方式,发动、教育广大的人民群众从事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注:由于党自身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党内也有一个群众路线的问题。刘少奇指出:“党内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员群众相结合的制度,即是从党员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党员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党内的群众路线。”《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59页。)。

  第二个假定给先锋队相当大的自主性空间,因为群众很可能局限于眼前利益(短期利益),只有先锋队能够认识到群众的真正利益(含长远利益)(注:相比之下, 现代 民主制度采取了一种类似 经济 人的假定:每个人都是理性且自利的,他们最了解自身的利益,没有其他人比他自己更知道自身的利益所在。在代议制民主的条件下,具有宪法赋予的各种权利的公民,通过定期的选举委托民意代表来管理国家。选民与代表之间形成了一种政治上的选举委托代理关系。代表必须反映与表达委托人的利益,否则就有可能被收回赋予的权力。定期的、自由的、公开的、竞争性的选举,在政治领导人与其选民群体之间形成了一种紧密的关系。执政党的执政基础就在于民众这种定期的委托。)。对此,董必武曾有一个很好的说法:“有些同志以为实行群众路线不需要党来领导,这也不对。没有党的领导,群众利益是不能实现的。党领导群众就是为群众出主意,和群众一道去争取群众的利益。如土地问题,照一般农民的想法是用金钱去买,才可以得到土地。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来分,这是我们共产党告诉农民的。政权问题就更明显,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概念,开始时在无产阶级群众中是模糊的,后来在共产党领导下,才有明确的意识,并在某些国度内建立起自己的政权了。像群众长远的利益或最高的利益,群众自身往往是看不见的,必须有党领导,群众才不致走错路。”[9]

  群众路线的前设假定和内在逻辑结构,引导出了一个如何处理先锋队与群众关系的问题(注意,处理这一关系的主动权不在群众,而在先锋队)。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一系列的辩证张力(注:刘少奇在“关于白区的党和群众工作”(1937年5月)一文,对怎样建立党和群众的正确关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参见《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P59-60。)。

  在党的性质与作用问题上,一方面,“党是阶级的先锋队;它的任务决不是反映群众的一般水平,而是带领群众前进”(注:列宁《全俄农民代表苏维埃非常代表大会文献》(1917年11月中旬),《列宁全集》第33卷,页88。转引自《列宁、毛泽东和邓小平论民主集中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4年,P144。)。党的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走在群众前面,领导群众。党的领导人训练和管束党的干部,党的干部则训练和组织群众。“有的同志说,过去走了‘干部路线’,现在要走群众路线,只提倡群众当家,反对干部当家。哪里会有不要干部的群众路线?那只能变成群众要怎样办就怎样办。群众怎样当家?总要选派代表吧,不能几百万人一齐当家吧,干部还不就是他们的代表。”[10]

  另一方面,党又是历史的工具,“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11]。它没有自身的独立利益,“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12]。“共产党……之所以成为先进部队,它之所以能够领导人民群众,正因为,而且仅仅因为,它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它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且努力帮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斗争。”[11]“党的全部任务就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党对于人民群众的领导作用,就是正确地给人民群众指出斗争的方向,帮助人民群众自己动手,争取和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因此,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和依靠群众,而不能脱离群众,不能站在群众之上;每一个党员必须养成为人民服务、向群众负责、遇事同群众商量和同群众共甘苦的工作作风。”[11]

  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的理想状态是先锋队与群众之间的血肉相连关系:“在无产阶级革命事业中,党和群众的关系,本来就是‘骨肉相连’、‘鱼水相依’的关系。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又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党是人民群众的政治领袖,又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革命工具;党需要人民群众的全力支持,人民群众需要党的正确领导。党是一时一刻也不能脱离人民群众的。那么,党怎样才能和人民群众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并不断扩大与增强这种联系,而永远不脱离群众呢?那就必须贯彻群众路线,从而,党才能坚持正确的领导,而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同时,也只有在党的正确领导下,人民群众才能获得解放,获得幸福。”[5]

  在如何看待群众的问题上,一方面,“人民群众是真正伟大的,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我们只有依靠了人民群众,才是不可战胜的。只有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真正的历史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马克思早就说过:劳动者是自己解放自己。国际歌上说:不是皇帝,不是神仙,也不是英雄豪杰,全靠自己救自己。这就是说,人民群众自己的解放,只有人民群众自己起来斗争,自己起来争取,才能获得,才能保持与巩固;而不是任何群众之外的人所能恩赐,所能给予的,也不是任何群众之外的人能够代替群众去争取的。所以恩赐的观点,代替群众斗争的观点,是错误的”[2]。

  另一方面,群众又是需要唤醒和被教育对象。“人民包括各阶层,要加以区别。”[10]“我们不但要研究在什么问题上去联系群众,而且要研究着重联系群众的什么部分。”要把联系群众提高到政治原则上来,不是随波逐流,不加选择,没有目标,没有方向地去联系群众。”[13]“只有群众才能创造真正的政治,可是,无党性的、不跟着坚强的党走的群众是没有觉悟的,没有自制力的乌合之众,他们会变成那些总是‘及时’从统治阶级中冒出来利用‘适当’时机的狡猾政客的玩物。”(注:列宁,“糊涂的无党性分子”(1913年10月4日),《列宁全集》第24卷第69页;转引自中国方正出版社编辑的《列宁、毛泽东和邓小平论民主集中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4年,P255。)

  在如何联系群众的问题上,一方面要反对命令主义,“在一切工作中,命令主义是错误的,因为它超过群众的觉悟程度,违反了群众的自觉原则,害了急性病。我们的同志不要以为自己了解了的东西,广大群众也和自己一样都了解了。群众是否已经了解并且是否愿意行动起来,要到群众中去考察才会知道。如果我们这样做,就可以避免命令主义”。另一方面,也要反对尾巴主义:“在一切工作中,尾巴主义也是错误的,因为它落后于群众的觉悟程度,违反了领导群众前进一步的原则,害了慢性病。我们的同志不要以为自己还不了解的东西,群众也一概不了解。许多时候,广大群众跑到我们的前头去了,迫切地需要前进一步了,我们的同志不能做广大群众的领导者,却反映了一部分落后分子的意见,并且将这种落后分子的意见误认为广大群众的意见,做了落后分子的尾巴。”[14]此外,既要反对冒险主义,也要反对右倾机会主义:“善于把党的政策变为群众的行动,善于使我们的每一个运动,每一个斗争,不但领导干部懂得,而且广大的群众都能懂得,都能掌握,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领导 艺术 。我们的工作犯不犯错误,其界限也在这里。当着群众还不觉悟的时候,我们要进攻,那是冒险主义。群众不愿干的事,我们硬要领导他们去干,其结果必然失败。当着群众要求前进的时候,我们不前进,那是右倾机会主义。”[15]

  在决策问题上,一方面要倾听群众呼声,根据群众的意愿决策,听取下面的意见,吸取基层群众的经验。“如果不从认识方法上解决党的主张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问题。那末,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仍然不能真正地解决。实践证明,许多人并非在主观上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愿望,但是他们仍然把工作做坏了,使群众受到重大的损失。这是因为他们自以为是先进分子,是领导者,比群众懂得多,因而遇事不向群众学习,不同群众商量,因而他们出的主意,经常在群众中行不通;但是,他们又不从错误和失败中取得教训,以为错误和失败,只是由于群众落后和其它临时因素的 影响 ,因而滥用党的威信,继续一意孤行,这就使他们的错误和失败愈来愈严重。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这种主观主义者给我们党的损失,给中国革命和中国人民的损失,是不可胜数的。主观主义者不懂得,只有首先善于做群众的学生的人,才有可能做群众的先生,并且只有继续做学生,才能继续做先生。一个党和它的党员,只有认真地总结群众的经验,集中群众的智慧,才能指出正确的方向,领导群众前进。”[11]

  另一方面,领导的作用在于将群众中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换言之,判断人民群众意见是否正确,是属于领导的任务,因此群众路线并不意味着群众直接决策,也不等于群众要怎么办就怎么办。“我们所谓总结和集中,并不是群众意见的简单堆积,这里必须要有整理、分析、批判和概括”[11],而这项工作最终是由领导人来进行的。而且判断群众的意见是否正确也是领导者的责任:“党和群众的关系问题,应当是:凡属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党必须依据情况领导群众加以实现;而对于人民群众中发生的不正确的意见,则必须教育群众,加以改正。”[16]

  如何处理这一系列的辩证关系是一种高超的领导艺术,也是制定正确政策的关键。这是一根必须始终保持警醒才能走好的钢丝,只要稍一不慎,就有可能失去平衡。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经验来看,群众路线虽然被视为“党的根本的政治路线”和“根本的组织路线”[2],但到目前为止,很大程度上仍局限于领导者的一种工作作风,缺乏制度的和程序性的保障措施。群众路线是否得到执行以及执行的程度如何,并不取决于群众,而取决于领导。正如胡伟所说:“党如何联系群众,除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外,并无更具体更广泛的制度上的规定,特别是在联系社会上普通群众方面。群众路线对于共产党与其说是一种制度,还不如说是一种作风。虽然就传统而言共产党员联系群众的方式是多样的,如调查研究、蹲点、倾听群众意见等,党可以通过自身的系统实施群众路线,但就一个党员或党的领导干部而言,他是否联系群众以及多大程度上联系群众更多地取决于他个人的民主作风而非制度。”[17]

  而且,即使在施行群众路线的情况下,问题依然存在。如上所说,如何处理好群众路线所内含的一系列辩证关系,是一种高超的领导艺术。要达到这一高度并非易事,恰如刘少奇所说,这是“不容易做到的”[2]。毛泽东后期所犯的错误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正由于群众路线的施行水准端赖于领导者个人的素质和水平,因此其对形势的判断、对群众意愿的了解、对政策目标的热情、对政策不同意见者的看法等,都会以不同的方式影响所做出的决策的质量。在中国政治结构中,“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这两种过程功能之间缺乏有机结构性的必然联系”,亦即领导人在决策时拥有充分的自主权,故实行群众路线并不能保证领导人能够真正反映群众的利益和意愿,出现命令主义(或尾巴主义)便是一种经常性的结果。另一方面,一旦做出错误的决策,群众路线本身也没有立即纠偏的机制,一定要等到出现系统性误差时,才能得到反馈,再进行纠正,而此时苦果已经酿成。在特定的政治环境下,领导人将自己的意志冠以群众的名义来强迫实施,群众路线中常采用的方法——群众运动,变成运动群众。而且,面对这种情况,“群众路线本身并没有提供技术性的处理手段”[17]。因此,群众路线的作风需要经常提倡(因为事实上它不断地被破坏和放弃),错误需要不断地纠正(因为有的同志一犯再犯)。这说明停留在工作作风层次的群众路线是不够的,必须从制度上解决与群众的联系问题。这种制度的安排便是民主程序,它使政治领导人走群众路线变成自觉的行动,而不再是外部的号召。

    三 对群众路线的新阐释:以村民自治的实践为例

  在 农村 实行村民自治是我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一项重大的政治决策。十多年来,村民自治的实践不但在制度层面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同时在理论层面也开创了新的气象,对群众路线的新阐释便是其中的一个经典事例。

  将村民自治与群众路线联系起来、并根据村民自治的实践需要对群众路线进行某种新的阐释经历了一个过程。在公社制度解体、重建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之时,彭真就将实行村民自治与恢复党的群众路线联系了起来:“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以来,在工作作风上,自上而下地坚持下去的意见多,自下而上地集中工、农、兵、知识分子群众和基层组织的意见少;到群众里去的多,从群众中来的少。这个毛病,虽然不是普遍的,也是大量的。三中全会以后这种状况有改变。这个问题,影响到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即群众路线。我们还是要恢复过去的老传统,即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贯彻执行群众路线。……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无论支部、党委,无论政权,无论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都要认真实行群众路线、民主集中制,都要恢复优良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军民关系。”(注:1983年2月26日,彭真在中央政法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的讲话,转引自尹文儒主编,《基层民主实践》,中国档案出版社1998年,P195-196。)尽管彭真的讲话对群众路线的理解是在既有的理论脉络中进行的,是“恢复”被破坏了的“传统”,但是将群众路线与村民自治联系在一起,确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点,其意义在于:随着村民自治实践逻辑的展开,对群众路线的新阐释便会“ 自然 ”演化出来(注:对群众路线新阐释的发展过程之考证有待于更为详尽的文字资料。本文对这一过程的描述与其说是历史的,不如说是逻辑的。)。

  应当指出,在上个世纪后期,中共群众路线的“恢复”与“新阐释”是一个交织的发展过程,而且这一过程在不同的层面同时进行。1987年通过的《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第十二条将“群众路线”作为村委会的基本工作方法:“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1998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保留了相关内容,只作了部分的文字增删:“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显然, 法律 文本的这一规定没有为创新活动留下多少空间,因此,对群众路线的新阐释,不是依据法律文本进行的,而是围绕村民自治实践的理论讨论展开的,并随着实践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

  众所周知,尽管1982的宪法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1988年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这一基本原则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法律,但从一开始村民自治就充满着争议。1989年的政治风波,使村民自治面临着极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阐释村民自治的必要性与必然性,不但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村民自治法律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一论证过程中,中共的群众路线成为村民自治倡导者和支持者的一个理论武器。无论是高层领导人,还是民政部的官员,都充分利用了这一传统资源,来为村民自治的合法性作出辩护(注:将新引入的选举原则(村民自治与乡镇选举)概括为“群众路线”是一种非常保险(旧瓶装新酒)的做法。它有利于新生事物的合法化,从而减低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阻力。)。在这种阐释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种“创造性转化”:将村民自治(选举)与发扬和光大党的群众路线联系起来,从而极大地丰富了群众路线的内涵。

  根据笔者手头掌握的资料,对群众路线的新阐释发生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主要是由当时负责贯彻村民自治法律的民政部官员进行的。在一篇写于1991年1月的有关群众路线的专题论文中,李学举将推行村民自治与坚持和发扬党的群众路线联系了起来:“全国人大通过的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法规,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执行。要在深入宣传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实践中,增强民主意识,学会民主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同时,通过村民、居民自治,实行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调整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处理好群众内部矛盾,调动群众积极性,促进基层的安定团结,坚持和发扬党的群众路线,具有重要作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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